档案信息化管理措施/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5:58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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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管理措施

闵涛


  1、档案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

  1.1定义
  
  所谓档案信息化,就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
  
  1.2内涵
  
  档案信息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要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二,要实现档案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提供利用的一体化;第三,要实现档案信息高度共享;第四,要引发档案管理模式的变革。
  
2、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档案需长期保存,为提高存储环境,避免可能造成文档纸张受潮、虫蚀以及火灾等灾害,每年大量投入文档的保管经费已在所难免,且因无备份而又为每年不得不有的文档损失耽忧。由于档案需反复查阅,不可避免的存在原件受损或遗失,给文档的保管与利用带来管理上的困扰。在已认知的低档平板扫描仪录入的方式下,大量文档的电子化进程是不可想象和解决的,且大量电子化文档如何管理、查阅、应用有待全面解决。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无论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多个领域还是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技术兀不显示其独特的魅力,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牛活不可缺少的工具。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成为实现科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关键条件。、

3、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措施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又把信息化建设列为战略重点之一,明确了“十五”期间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归纳其主要内容有:制定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标准,研制、推广档案管理应用软件,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积累、保管、利用,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有效,建立、规范、联通各区域网络,建立全国档案信息网络,并人国家信息网。实现馆藏档案数字化、传输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服务对象与需求扩大化。
  
  3.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计算机技术是当今新技术革命的先导技术。电子计算机具有运算速度快,精确度高,存贮信息和逻辑判断能力强以及自动进行运算等特点,在文件的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的接收、查找、借阅、归还,以及辩认到期应销毁的文件等档案的归档利用和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内容介绍和编制内目录,还可用于库房的管理。用于特殊的档案工作项目,如编制大型索引、为档案的编研工作提供服务以及档案统计等工作。因此首先要从硬件上配备电子计算机,提高各类档案馆、档案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其次要建设和完善局域网。使各项工作都网络化,加强档案的利用。
  
  3.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3.2.1 档案的电子化
  
  所谓档案信息电子化,就是以馆藏档案资料纸质或机读形式的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献信息供人们利用的过程。档案软件没有信息管理功能,缺乏通用性。档案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型号不一,规格各异,各自开发的软件不能互用,并且没有一个既适用于文件检索又可用于档案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由于不能互调,就不能利用电脑完成信息管理工作,不能快捷地出版信息编辑成果,这制约了档案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强电子文档资料的归档工作,利用计算机、扫描仪把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全文数据库,以便于查找利用。
  
  3.2.2 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达到数据交换的机读目录档案系统,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形式各行其是,层次不一,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需要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开发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档案目录的输入,保存。
  
  3.3档案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从目前看,许多档案部门缺乏现代高技术人才,其中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大部分档案人员现代技术水平偏低,甚至有现代文盲现象。尽管引进了现代化设备,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谈不上档案信息化了,因此,信息化建设人才需要深厚的档案学基础理论,熟悉档案工作的规律,从而创新更科学、更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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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8〕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省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九、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一、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七十、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一、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印发《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电镀生产质量和生产人员的安全,促进本市电镀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镀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镀生产的范围是指各类镀种的电镀、铝氧化、着色、刷镀、真空镀膜、热镀锌等表面处理。
第四条 从事电镀生产的厂、点,均须办领《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和《广州市电镀生产临时准产证》(以下简称《临时准产证》),方可投入生产。
第五条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是电镀生产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广州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内旧城区、居民住宅区、污染控制区以及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电镀厂、点,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搬迁,易地改造。未迁移前应加强环保与安全工作,并经环保、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在领取《临时准产证》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七条 电镀生产场地和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镀作业的厂房必须符合防火、环保规定,不得使用沥青棚;厂房地基、排污染道、污水池应采用防酸、防碱的耐腐性结构;不得使用塘 作污水池渗流排放,农村饮用水井、水库和农田灌溉等地段附近,不得集中排放。
(二)电镀作业的单位,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 对电镀生产所需的剧毒品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行广州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应有完整的工艺生产技术及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完整的各类检测原始记录和台帐。
(四)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发出的有效期内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五)质检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证。
(六)应有完整的操作、防火、防爆、环保、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电镀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达到市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专业标准、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二)应有完整的工艺生产技术及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完整的各类检测原始纪录和台帐。
(四)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发出的有效期内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五)质检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证。
(六)应有完整的操作、防火、防爆、环保、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有的电镀厂、点按下列程序申领《准产证》:
(一)凡已领取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剧毒品采购、储存、使用许可证的电镀厂、点,应向市专业化办公室申办《准产证》。
(二)市专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到有关厂、点进行实地检测,经检查合格后,由市专业化办公室、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发给《准产证》或《临时准产证》。
第十一条 新建电镀厂、点按下列程序申领《准产证》:
(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登记有效证明,向市专业化办公室申办规划定点,并向市环保局、公安局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剧毒品采购、储存、使用许可证。
(二)凭前项申领的有效证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申领《准产证》或《临时准产证》。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厂、点,市专业化办公室不予发证,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限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无证经营的厂、点,市专业化办公室将移送市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准产证》每年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吊销《准产证》。
《临时准产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期满前15日,有关厂、点应向市专业化办公室办理换发《准产证》或延期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未领《准产证》和《临时准产证》而擅自进行电镀生产的厂、点,由市专业化办公室责令其申办有关手续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