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与野马的对话/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7:18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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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与野马的对话

龙城飞将


  野马参加了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感觉深受打击,感慨良多 。我在他的博文下留言,遂有我俩之间的一些对话,现在将它记录下来。

  野马感觉深受打击原因有三:其一、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已经进入本土化实证研究阶段。其二、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年会坚持用英语交流。其三、他们数学模型用得好。他的结论是,“人生其实很短暂”,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家们“把为学术研究和兴趣作为第一位,而不是考虑很多功利的目的,和他们相比我很汗颜,他们的这种精神难道我不需要学习吗?”

  对野马的感慨,笔者完全理解。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经济学之所以没有进入到本土化研究阶段,原因在于研究者们还没有从根本上理解何为法经济学。尽管他们介绍法经济学的文献已经是汗牛充栋,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理解它。我见过这样一篇文章,一个博导和一位博士生,煞有介事地向人们介绍法经济学,但自己却连法经济学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没搞清,读过他们的文章,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猪肉+牛肉=猪肉。

  实质上,法经济学并不神秘,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把握了这个原则,对法经济学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 。

  至于用于交流的语言,我认为英语好,便于国际间交流,固然是好事。英语不那么好也不影响在中国的研究者们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并不是英语好才能进行研究,英语不好就不能进行研究。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中文好就能够在中国进行法的经济学研究,英语好则便于国际交流,把中国的研究成果交流到国外,把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

  法经济学的本质是用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法理问题、具体案例问题、司法过程、立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问题等,这就决定它所使用的工具是经济学工具,可以说它的核心工具是成本——效用分析。

  现代经济学有一个倾向,这就是大量地使用数学工具。由真实的初等数学到后来的高等数学,由微积分到线性代数,由博弈论到其它更新型的数学方法。这与其所研究的对象及研究体系、传统有关系。是不是一定数学好才能学好经济学,答案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肯定的角度来说,数学好的人,建立一些模型,别人看不懂,容易得到学术霸主的地位。但有些人是只建立了模型,实际上无法求解,有些人是有模型有解客观现实的发展总是与之愿望相违背,所以数学越用得高深亦有很大比例预测与分析不准确。所以在搞实际经济工作的人看来,许多情况下模糊就是精确,精确反而是糊涂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学领域,数学是经济学的工具,而不是经济学本身。而且是次级工具,因为经济学的最基本工具是成本效益、供应需求等,它不可能替代成本效益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框架,只能为这些基本概念服务。
  到了法经济学领域,实质上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地位就是工具的地位,此时,数学模型就是工具的工具。即使是法经济学的几个大名人,包括波斯纳、科斯和边沁,他们一再强调法学研究要注重量的方面,却也是极少使用复杂的数学模型。波斯纳在法官的效用函数中用了模型,那是学过中学的代数的人都会用的。他列出了模型,却没有实质去求解。这证明他的数学也是不很好,但这并不妨碍他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

  有一本书名为《法律的博弈分析》 ,相信许多人买到了这本书。但真正读过,或者真正读懂的人却不一定多。
  据介绍,该书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本书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来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展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该书最为综合和最为概括的方面是其对于(非合作)博弈理论如何特定地应用于法律问题分析首次作出了非技术性现代指导。它是读者容易理解的具体数量例子的分析,不是抽象概念的理论式表述。作者利用真实的案件或假设的前提介绍并说明了现代博弈理论的突出内容。《法律的博弈分析》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将成为法学研究中增加使用博弈理论模型的催化剂,人们在未来将认识到本书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伴随着这种影响,本书必将获得应有的赞誉。令人高兴的是,这样的影响对于法学领域有极大的益处而这样的赞誉也是当之无愧的。
  这本书不是一般的数学模型,几乎是把博弈论的教科书套上法学的问题演算了一遍。但进入社会实践估计非常困难。而且,写这书的人也是法学教授与经济学教授的结合,两个领域的教授都想创新,就产生了这本把博弈与经济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的专著。如果把这两个学科的教授分开,也许谁也做不成事。
由此可见,写出这本书,已经是非常之难,必须是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的教授能力合作,而且经济学教授还必须是精通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的。学懂这门课亦很难,因为读懂这本书需要懂一些法学、懂一些经济学、懂一些数学,最重要的是需要懂博弈论。如果再把这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更是难乎其难。若用于立法,需让立法者们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知识,若应用于司法实践,亦需令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们懂这些专业知识!

  从纯学术的角度,国外的经济学人确实数学水平非常高。这使得很多研究经济问题的经济学者很不服气。不独如此,早在马克思之前,这种风气已经形成。所以过去我们读《资本论》时老师给我们的介绍就,马克思在这本书只用了初等数学。实际上,马克思的数学水平很高,许多人研究他所写的《数学手稿》,说在其中有辩证法的理解和解释,这是一般数学家也很少注意的。但《资本论》连初等数学也用得很少。
  而近现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建立数学模型的倾向越来越强烈。但是我认为,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作用,经济的宏观方面主要有投入产出经济学以及一些宏观经济问题的数学分析。微观方面则侧重一些具体问题,包括产业经济学一般认为属宏观经济学,但也用数学来分析具体的企业之间的问题。而波斯纳和科斯都是较少用数学,尤其是高等数学。

  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斯拉法,以一本薄薄的名著《用商品生产商品》创建了自己的斯拉法体系。他的数学非常好,在这本书主要是就要线性代数。这在经济学们谁也不敢否认他的成就,因为懂高等数学的经济学们本来就不多,懂线性代数的经济学家更好,所以他的著作写出来后可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没有人有能力对此进行批评。
  不巧的是,有一天,一位数学家百无聊赖,同时也可能是他觉得在数学领域找不到发挥自己特点的地方,就用数学来研究经济学问题。可怜的本来数学很好的斯拉法被他选中了。这位数学家研究了斯拉法的研究方法与结论,同样用斯拉法的方法却否定了斯拉法。所以,数学也有两类,一类是纯数学。如陈景润所研究的,纯数学。从数学的提前演算出数学的结果。另一种是用数学的方法解决经济、军事甚至民主政治等的问题。此时,他们在数学领域实质上没有真正的建树,他们的贡献在于用数学方法解决了别人没法解决的问题。

  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家们拓展这些概念,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从合适选定的公理及定义中建立起严谨推导出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数学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数字化的逻辑学。
  从这个角度看,数学或经济学的很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领域。例如,投入产出经济学可以测算法律部门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本、投入等。博弈论可以研究人们在执行合同时、罪犯在是否犯罪以及是否认罪时、法官在判决时是否受到各种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因素干扰时的问题。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充分应用了数学才能够达到完美的境界。法经济学应用数学的路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而经济学又使用数学的方法,即以数字化逻辑的方法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就和法律推理一样,是由一些前提和条件出发推导出某个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经济学也有许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并不仅仅是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效用理论可以用来研究上述这两类问题。信息经济学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国家理论、司法权理论等。当然,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法律的成本,包括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或立法的成本、守法违法的成本等。若研究到极细微深入的地方,也可以使用使用数学方法,建立一些模型,进行一些演算与论证。

  野马认为,现在有的经济学博士的数学已经不比数学博士差,我们可以承认存在这种情况。但可能的情况是,若他是在数学方法上进行创新,他就不是经济学博士,而是数学博士。若他是用数学方法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在数学的方法上没有创新,只是用数学方法进行这种经济学的研究。当然,也许他可能是两兼有之。

  野马认为,在国外法经济学归属于经济学多一些。对此,我持保留态度。不管这是什么权威的观点,我们都不能轻易地被他们“忽悠”了。研究任何问题的思路总是先定性,后定量。法经济学的定性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所以它本质上法学,不能是经济学,更不能是数学。它本质上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服务。
  如果倒过来看,若是用法学的基本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经济法学”了(当然不同于我们现在的经济法学科),此时的学样才可以归属到经济学。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它的出现,希望有这样一批法学专家也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创立一门新的“经济法学”,或称“经济的法学研究”,也做一回“法学的帝国主义”,不失为利国利国的好事。

  如果是为学术而学术的纯学术,在法经济学领域当然是现在的法学专业和经济学专业的人都得汗颜,只有数学与英语双料的人才可以做法经济学研究。或者说天才级大师,他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英语这四语硬功课的良好基础,才可以进行研究。
  若是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具体的法学问题,当然是经济学与法学双料学科的人占优势,或者说他们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2009-12-7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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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技能和增强公民履行保卫祖国及其它国防义务自觉性的教育。
第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个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
(二)贯彻执行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司法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三)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劳动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干部工人培训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人防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人防知识教育;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第八条 驻乌鲁木齐市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军事常识、国防法制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组织整顿等方式进行;
(三)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或其他方式进行;

(四)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由所在部队根据军事机关的规定组织进行;
(五)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六)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人防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的教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或者一定的军事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的教员。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的教材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写。
第十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基地)、民兵活动室和职工之家等场所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警)校和国防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中列支。
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费中列支。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挪用和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下发了中办发〔199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这是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到正确对待农民,密切党和政府
同农民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教育、计划、农业、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对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管理,从全国看,农村教育集资总体来说是适度的,推动了农村“两基”(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
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开展。但少数地方存在着要求过急、过高,集资数额过大,乱集资、乱收费,甚至打着教育旗号将集资款挪作他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集资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村教育集资,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办”通知精神。各级教育、计划、农业、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和“两办”通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定不移地执行“约法三章”,
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教育集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量力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集资,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集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集资和利用不正当方式索要;坚持量力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教育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
依法原则,集资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集资只能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对已消除危房,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布局基本合理,规模已达到要求的地方,不得再集资。
三、正确掌握“普九”进度与验收标准。遵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地要逐步推进“普九”工作。“两基”评估验收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得层层“加指标”。对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基本办学条件要从严掌握。校舍要坚固、够用、适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资料的配备以及校园占地、操场面积等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形式主义、盲目攀比和追求高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集资的领导和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集资按《教育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依法有序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乡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教育集资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教育部门
要搞好校舍建设规划和布局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将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送我们。


附件: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教育集资活动,保障和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教育集资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为兴办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非经常性的筹集专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所需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教育集资应根据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方面的办学条件;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
第五条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学校的合理布局,现有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可以申请农村教育集资。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应当符合坚固、够用、适用的原则,不得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
第七条 农村教育集资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和劳务等方式进行;并可以一次申报、审批,在不突破审批额度的情况下,分年度实施。
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拟进行农村教育集资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和校舍情况,危房改造或扩建、新建校舍计划,集资数额、范围、方式、时间以及管理办法和责任等,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审核。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教育、计划、农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有关农村教育集资的具体事宜。凡农村教育集资,必须经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村义务教育应按照合理布局、连片办学的原则,搞好学校的规划建设,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所需资金,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
(一)学校危房消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规模已达到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贫困乡、贫困民族乡及镇;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四)财政教育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够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第十二条 对农村教育集资款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实行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集资票据。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教育集资款项监督管理制度,公开集资收入帐目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教育、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教育集资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计划、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和物价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教育集资的;
(二)超过审批数额、范围进行集资的;
(三)借教育集资之机搭车进行其他集资的;
(四)贪污、克扣、挪用教育集资款物的;
(五)擅自改变教育集资用途的;
(六)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集资款物应退还群众。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