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变化浅析/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1:49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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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变化浅析

闵涛


  近几年,离婚案件有升有降,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在对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的分析中,发现目前形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以下几种:

  一、盲目、草率。这主要是婚前缺乏了解,在恋爱时被对方的优点或花言巧语迷惑,没有发现其缺点或不足之处,盲目地认为找到了很好的归宿,草率结婚。这样的婚姻主要表现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面临生活时,能很好地郊游,引起争吵,最终造成感情彻底破裂走上法庭。

  二、过于浪漫。在许多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恋爱时感情较好,充满了浪漫气氛,对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那里恋爱的双方有意掩饰自己,给对方留下一种神秘感,这样彼此最容易被对方吸引,于是山盟海誓,但当他们走进婚姻的殿堂后,所有的浪漫被现实,所有的神秘已不在,彼此的一切都暴露在对方面前,有的只是平凡的生活,这时,特别是已结婚几年的夫妻,在生活的琐事中,在出现的各种生活上的矛盾中,不会寻找婚姻的粘合剂,而是逃避生活,促使夫妻间的感情淡化,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远,或是移情他人,或是寻找新的“浪漫”,而这些情况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夫妻离异。

  三、喜新厌旧。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眼光变得高了,特别是当手里有了钱,便开始瞧不起自己的结发之夫,糟糠之妻,于是社会上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陈世美”。他们象追花的蝴蝶一样,抛弃家庭。另寻欢乐,经常出入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便给第三者造成可称之机,而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

  四、志趣爱好各惜。夫妻双方在工作、事业、理想、追求上各不相同,加之兴趣,爱好有差异,这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有些是一方在事业上有追求,为事业而忽略了家庭,另一方面不理解,不支持,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些是因双方各有各的事业,思想观念不一致,而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最后升级为争吵,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有些是因为性格,兴趣完全不同,没有共同语言,达不到夫妻间应有的感情交流。

  五、唯利视图。即男女中的一方把婚姻视为跳板,为的是贪图对方的钱财、地位,全然不顾首先与人格,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一旦结婚,便努力为自己敛财,争取社会地位,而当目的或有了更好的目标,便一脚将对方踢开与其离婚。另外,也有的人因对方家庭条件好,因自己家境贫寒或身份有小的缺陷,希望对方能长期供养自己,而委曲求全,这种情况大多是家庭较好的一方往往自身条件要差一些,而家境贫寒的一方则是自身的条件做起,特别是容貌较好,对此做为资本与对方成婚,而成婚后如不随己愿,便提出离婚。

  六、丈夫虐待。虽然我们处于和谐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很多做丈夫的头脑中人有存在较严重的封建夫权思想,他们视妻子为奴仆,妻有不对,轻则骂之,重则鞭笞,或在外有不顺心的事,回家将妻子做为出气筒,或酒后震怒起酒风拿妻子做发泄的工具,这些做大夫的暴行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农村居多,而这些家庭妇女在普法宣传深入的今天,了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

  除以上这几种形成离婚的原因,另外有一些是因为一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错误不能得到对方原谅,而造成离婚;再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生理上有疾病,而婚前并未进行检查,婚后才发现,造成夫妻双方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或不能生育,或一方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因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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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主要行业包括:

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3.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为农服务业项目。

4.为全市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就业如社区服务、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具有展示我市形象魅力和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6.实施金融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而创立的信贷、担保、期货的现代金融项目。

7.旅游、卫生、教育、体育、物流运输等行业中投资主体为民营资金和社会资金的项目。

8.市政府指定支持的行业和项目。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视项目性质分别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1.对于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2.对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3.对企业规模较小、带动就业明显、社会服务功能较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4.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贷款期间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际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5.对推进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县级以下(含县级)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收集,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级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办公室将所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提出支持项目备选目录。

(二)考察。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被考察项目由考察组按要求认真填写《晋城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考察表》。

项目评价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集中列支,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单位负担。

(三)批准。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对考察后的项目进行汇总,确定拟使用引导资金项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初步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市直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资金要及时足额拔付到项目单位,不得调整、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原申报渠道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稽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予以配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一些单位研制、生产的匕首枪、电击手套,经过试用都不适合公安机关装备使用。为此,我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再购置、使用这两种产品;除军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也不得购置、使用。有关生产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种产品,现有的存货,禁止在社会上销售。经公安部
批准后,可用于出口。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仍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流散到社会上的要坚决收缴。



199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