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7:24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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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我在网上回复法家梁剑兵《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法家以《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一文作为对我的回复。我觉得公诉人出现的问题远并没有法家所讲得那么严重,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兹就该文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法家梁剑兵的部分观点,但不同意其文章的逻辑

  法家认为,许霆在自己的“口袋里”拿别人的钱。这是对的。

  但法家对许霆案件事实的质疑,值得研究。我们要问,许霆从ATM机中取出了超过自己银行存款17万元多,这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仅仅是数额有170多元的差异,对定性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凭许霆自己卡内有170多元否认许霆取走17万多元钱,是不现实的。要想否认这个事实,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是冤案,取钱的那个人根本不是许霆,而是别人,许霆是屈打成招。数字在这里的主要的作用是定性后对量刑的轻重的作用,但总额已经17万元以上,170多元对量刑轻重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这两个观点放在同一篇文章中,就是文章自身的逻辑矛盾。一方面主张,许霆是在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这是承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又因170多元的差异,对许霆的事实提出质疑。

  既然许霆是在自己口袋里拿钱,无论数字是否准确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事实的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犯罪,是不是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完全相符。

  其实,法家是最新采纳了这个观点。如你看我的几十篇文章,我的一贯观点都是这样的。

二、许霆是从哪里取钱?
 
  法家认为,“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甚至许霆本人,都在思维上陷入了一个误区:ATM机是银行,许霆是从‘银行’取钱”,言下之意,许霆不是在银行取钱。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被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也会承认许霆是从ATM机中拿了钱,是从银行拿了钱。

  对法家的观点,我们可以问,许霆是在自己家里取钱吗?ATM机不是金融机构吗?从ATM中取钱,不是从银行取钱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许霆是否从金融机构或ATM上取钱,而是这个取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是盗窃罪。

三、关于系统出错

  法家对公诉人指控时讲到,“银行系统出错”提出批评,要求根据证据规则,对该项证据提交更严格的说明。其实,这种批评可能作用不大。如果机器没有出错,难道许霆是破译了密码进入,或是砸开机器进入,或者变成孙悟空钻到了机器肚子里?

四、关于法家的逻辑三段式

  法家提出:“认为许霆犯盗窃罪的逻辑是: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就是偷。而他们恰恰忘记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在于:许霆进进出出的一直都是他自己的家而不是银行的家!”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法家又提出:“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是这样的: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没有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不是偷。”对此,我也问一个三段论的问题:大前提: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不是偷;小前提:某人在火车站广场趁旅客不注意从他身边拿手了行李,是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东西;结论:这个人不是偷。这个三段式可以成立吗?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仅凭形式逻辑,很容易出现问题。人的行为,不是线性的,具有综合性。综合性的现象,一定要用人类的行为逻辑来理解,来解释。

五、关于不存在的“证据2”

  法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缺失证据2而提出质疑。我觉得,这不是大问题。也许,办案人员粗心,少编了一个证据的号。也许,原先有一个证据,但考虑对提起公诉作用不大,就抽去了。如果公诉人在缺证据2的情况下控诉成立,自然有罪成立,作有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控诉就不成立,这不正好符合“无罪派”的期望吗?

六、关于补充侦查

  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法家郑重地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我觉得法家的要求意义不大。如果法家有新的线索和证据,证明许霆是被冤枉的,实际的行为人不是许霆,而是另外的人,是有人给许霆栽赃,或者这个ATM机超额取款事件根本不存在,当然另当别论。如果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怀疑,仅仅是170多元数额的差异,退回侦查只会延期审理,只会使许霆在未定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失去自由的时间更多一些。

  同样道理,法家在另外的场合提出,法院的三份司法文书记录许霆的住址不同,是“重大错误”,也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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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军分区


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军分区关于印发吉安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4〕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吉安舰享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同等优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7月20日至8月20日为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置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民政厅明确规定的双拥十项指标,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设立科技拥军奖励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高科技水平和战斗力。

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厂矿企业应当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服从国防动员调度,增强平战快速转换能力。

第十四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及其他军事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部队所需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优先供应。

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前两款涉及到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财政应当及时补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驻军集资和摊派。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览公园、旅游景点免购门票;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并设立相应的优待标志。

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

第十九条 民航、铁路、公路等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明显服务标志。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时给予优先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得 拒绝。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或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农业开发的,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规费,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应当照顾本单位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非本人原因,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改制或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在有安置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妥善安置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

政府、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就近、就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优抚对象就业。

第二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廉租房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

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审批建房时,市(县、区)应收取的建房配套费用,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二等甲级、一等、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应予全免。

优抚对象购房办理产权手续时,房管等有关部门减免交易、绘图、登记、评估等费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应当适当照顾。在发放折迁补助费时,对二等甲级、一等、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的比例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军分区干休所(红军院),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补助,用于老干部医疗保障。

对农村二等乙级、甲级,一等、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应免交农村有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优抚服务小组,义务帮工、投劳。

对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人平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纳入常年救助对象或临时救济对象。

第二十九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子女未满3周岁,不得安排上夜班;对按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原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杂费;确需其亲属照顾而要跨地段入学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关学校应当接收,并按照地段内入学对待。

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内跨地段入学,免收一切附加费。

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县(市、区)入学的,由接收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随调子女入学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中等学校时,经过统一考试,可以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重点高中或中等学校,经过统一考试后,不受分数限制,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重点高中或中等学校,经过统一考试后,在可录取的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在乡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就诊时,实行医疗费减免优待,每人每年减免的金额应当不低于100元,其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医疗减免、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三个层面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为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优抚对象持证在市、县(市、区)、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费,所免经费由定点医院(卫生院)自行消化。三大常规检验、胸片、住院床位费、药费各减免50%,减免的经费由县级卫生或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医疗减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提供法律救助,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要建立优待金专户。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农村户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70%,当年兑现。

国家和地方拨给的或者地方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抚恤补助金额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和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增长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优抚事业投入,改善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等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一)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

(三)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成绩显著的;

(五)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六)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部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地区国防科工委(办)、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当地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紧急部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成立了以陈求发局长为组长的国防科技工业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现就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迅速组织投入抢险救援,带领广大群众做好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应急救援,以人为本

  此次地震灾害发生后,部分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人员伤亡,目前,尚有部分人员被掩埋在倒塌的房屋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动员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尽快实施救援,对抢救出的伤员要全力组织救治。对于灾区职工群众,要妥善安排好生活,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三、科学抗灾,防范次生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还存在发生较大余震、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还可能引发其他事故。为了防范次生灾害,震中附近地区的企业应暂时停止生产,防止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山区企业应注意山体地质变化,特别是雨水天气要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检查厂房、库房和防雷设施等,防止因房屋倒塌、避雷设施受损等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存有危险品的生产企业要注意检查储罐、管道等,防止发生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泄漏而引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事故。

  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受灾较重的军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深入受灾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损失情况,抓紧组织提出重建计划。

  五、强化安全保卫保密措施

  受灾地区各有关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在抗震救灾的同时,要绷紧安全保卫保密的弦,加强对密品密件和危险品的管理,切不可松懈麻痹,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或危险品被盜流失。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要及时了解、报告灾情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没有重大情况,要求每天报告一次。

  值班电话:68516733 88581002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