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警务工作调适/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09:10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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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警务工作调适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内容提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认真分析、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公安警务工作乃至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的、复杂的冲击和挑战,如何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是值得社会各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 键 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 稳定 公安工作 警务调适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是一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繁重的历史任务和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要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内容十分丰富,涵义十分深刻,任务十分艰巨,同时,也给新时期公安警务工作乃至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的、复杂的冲击和挑战。公安警务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调整并与之适应,是社会各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警务调适的意义
警务工作调适,简言之,就是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高屋建瓴、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公安警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更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服从服务于发展大局这一根本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治安先行”的工作意识,做政府职能转变的先行者,不断深化自身改革,推动业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在新农村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我们要深刻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实时调整警务工作,创新警务工作机制,拓宽警务工作渠道,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维护稳定的辩证关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古语有云:“执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物阜民丰、安居乐业,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才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努力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树立“抓发展必须抓稳定、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思想,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要坚持把稳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继续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健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到最低程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职权集中,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公安机关要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拓宽职能内涵,不仅要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还要清障铺路,积极清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治安障碍,更要防患于未然,超前估量及时化解有碍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矛盾,排除不安定因素。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几个治安趋势预测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农村治安形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连续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有力度,有成效,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打掉了一批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团伙,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被初步遏制,一些治安乱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得到了整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现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帮助农村”,农村将迎来新的更大的转机,将再度掀起热潮,迎来更大的发展,但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彻底消除,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农村治安形势和一些深层次矛盾也将逐渐突出。
(一)敌对势力以多种形式插手人民内部矛盾不可忽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敌对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会加紧串联,也在调整策略,不失时机地进行新的渗透和破坏,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插手人民内部矛盾。
(二)刑事犯罪将出现新的动向。刑事犯罪中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仍有可能占较大比例;易于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爆炸、投毒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农村经济案件,乡(镇)村、社将产生新的腐败案件,黄、赌、毒案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逐渐突出。1、由于个别村干部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帐目不公开,为政不廉洁,办事不公正等情况,造成群众意见大,引发矛盾多,导致农民上访。2、换届选举后,有的村存在新老班子矛盾或者新班子内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干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产生的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3、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总量增加,到市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增多。群体性事件出现了横向发展、有组织对抗、集体串联上访等形式,对抗的程度升级,对抗的规模扩大,对峙的时间延长。
(四)农村新情况新问题逐渐突出:1、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产生的矛盾,这也是多年来农民群众之间主要矛盾之一,在农村的村霸以及流氓恶势力以强欺弱、仗势欺人,争田霸地。2、先富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矛盾,在每个村几乎都有几户困难户,与先富起来的农户形成明显的反差。而先富阶层大都缺乏回报社会、扶困济危的意识,两个阶层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心理隔阂,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3、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使治安问题、犯罪问题、稳定问题更加复杂;经济市场化程度遥步提高,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一步加快,治安管理踊洞增多,新的治安问题增多。4、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群众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群众自身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农民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经济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永久补偿,但这部分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出现了“有岗位、无技能”的现象,有的无工可做,游手好闲,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四、正确化解新农村建设中治安问题的战略思考
(一)增强稳定意识是前提
登高才能望远,居安始知思危。增强稳定意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政和行政,也就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普通百姓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不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有这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实现。
每个公民增强了稳定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才牢固,建设新农村才有一个安定的环境。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人民的共同心声。重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正是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才逐步走向初具规模和竞争实力的现代化城市。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还必须注意结合新形势,坚持群众参与原则。警力有限,民心无穷,要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动员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治安防范,同时要积极化解内部矛盾,及时了解新动态,准确把握新倾向,千方百计把影响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探索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牢牢夯实在坚固的群众基础上。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主题,研究社会稳定的新问题,开创社会长治久安的新局面。
(二)夯实基层组织是根本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村党员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新农村目标要求的实现,最终还是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来完成。因此,在建设新农村中大显身手,是农村党组织和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农村建设贵在“建设”,无数实践证明,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只要把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使他们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聪明才智,任何困难和问题都会得到妥善解决。必须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中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20字”目标要求,不是几句空洞口号,而是饱含着具体实在的内容,“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是要建设物质文明,“乡风文明”是要建设精神文明,“村容整洁”是要建设生态文明,“管理民主”是要建设政治文明。无论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生态文明、政治文明建设,都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可能是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而直接组织领导的责任,必然是由“一线堡垒”和一线党员来承担。比如,要实现“生产发展”,就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带领群众搞好企业、养殖业、种植业等,多创经济效益,并以此带动和保障粮食生产,使各项生产呈现出一派丰收景象。再比如,要实现“乡风文明”,就需要党员带头学雷锋、树新风、讲奉献,爱党、爱国家、爱集体。在正村风、民风、家风、社会风气等方面,当好领头雁。在“村容整洁”方面,也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在绿化、美化、亮化等方面多动些脑子,使自己的村庄变得树木葱茏,花草相映,干净整洁,清新宜人。在实现“管理民主”的目标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更重大,只有做到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村务实行群众自治,干部实行民主评议,才能使村民真正成为主人。
(三)加大综治力度是关键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继续抓住“打黑除恶”这一重中之重,把这项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摧毁其经济基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作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争取社会治安取得明显进步。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构筑立体防范体系,是维护稳定的治本之策。要在具体工作中,全面体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要求,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尤其要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时候犯罪猖獗就什么时候开展集中整治。继续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扎实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查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各项社会治安工作,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强治安防范上,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构筑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铜墙铁壁”。把“严打”与严管、严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增强治安防控能力,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拓宽警务渠道是重点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主要抓一下几项工作:
一要抓打击。当前,我国社会大局稳定,总的形势良好。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将会进一步增多,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恐怖活动对我国的现实威胁,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公安机关一定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恐怖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要抓基础。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围绕公安部提出的2006年是“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真正增强基层实力,增强基层活力,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为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到警力下沉。要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贴近实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实战单位。原则上,新增的公安编制要充实到基层一线单位,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
四要抓机制。一是要在领导精力、人财物的投入上,切实向基层基础倾斜。建立落实基层所队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和民警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所队无办公用房、无通讯工具、无交通工具的困难。二是加强班子建设。要抓好基层所队的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配强一把手。三是不断提高素质。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基层所队的经常性的工作和提高基层所队战斗力的根本措施来抓。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对所属的基层所队民警实时统筹组织岗位训练,鼓励自学成才。四是要规范管理。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所队的规范化建设。要在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统一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统一警用车辆外观制式的同时,大力加强基层所队的内务管理和基层民警的作风养成,使基层所队民警举止端庄、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五要抓防范。一是调动人民群众、治保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积极性,实行全社会共同维持治安,同时,按照社区警务建设要求,实行合理布局,组建规范科学的社区警务室。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实行量化考核、等级管理,真正使基层民警和协警扎根社区,安心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社区联防、义务巡逻、门栋关照等群防群治工作。二是在矿区和集镇,要以责任区民警为主体,实行一区一警、一警多能、一包到底的新型警务机制。在村(社),要以中心派出所辐射警务区为中心,积极开展“进百家门、认百家人、知百家情、办百家事”活动,使基层民警熟知社情、民情和敌情。三是要切实抓好实有人口管理,加强犯罪信息动态资料和人口信息动态资料建设,通过清理与调查、登记与核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科学分类和微机管理。
六要抓服务。第一,从预防犯罪中抓实施服务。我们要追求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推向街面,加大巡逻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有效地减少发案,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来体现对群众最大的服务。 第二,从打击犯罪和侦查破案上实现服务。打击犯罪,侦查破案,都是为了群众利益。在工作中,及时侦破,使犯罪分子伏法,尽早挽回人民群众遭受的损失,减少人民群众的痛苦,这些都具体体现了对群众的服务。 第三,从抓小事上明确服务。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中,讲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也经常引用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民警察最大责任就是保护群众利益,在抓小事上来体现服务。 第四,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上体现服务,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实行“一站式”流动办公,上门为民服务。第五,从管理上体现服务。具体讲,就是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严格执法、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在严格执法中体现热情服务,把热情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做到管理与服务互动、并举。
在经历了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2004年的全警“大练兵”和2005年开展的“开门大接访”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安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牢牢把握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以执法为民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强警为支撑,以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集中精力,集中警力,全面协调,全力投入,争当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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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8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划分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制定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养 老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可自愿参加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帐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帐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帐户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按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按100元、120元、150元、180元、210元、240元、270元、300元八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和领取标准(见附件),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第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医 疗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五章 调剂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帐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帐管理,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记帐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应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等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