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殷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4:18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殷 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两大类。目前它存在诸多问题,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合作金融的“互助共济”性的缺失及非正规金融组织中的高利贷。现阶段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必须在坚持“五农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以政策性金融组织为基础、合作金融组织为主导、商业金融为发展方向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新体系。
【关键词】 农村金融组织 正规性金融组织 非正规性金融组织
存在问题 对策

一、 问题的提出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历届政府必须关注与解决的问题。如果“三农”问题不解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理想蓝图将成一纸空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第一号文件下发,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在新形势下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和远见卓识。而诸多“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70年代末期以来,农村金融改革在政府主导下围绕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地服务“三农”这一中心而展开,包括恢复农业银行(1979年)、扩大农村信用社自主权(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创立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1996年底)、促使农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性金融企业、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1996-2001年)、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和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基本确立了农村金融主体运作的基本规范,建立了农村金融市场框架。农业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但从1999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只保留了吸储功能;占据大片农村金融市场的邮政储蓄也只吸储不放贷,使得本来急需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村得不到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的同时,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反而流向城市,严重阻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而WTO的加入使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必将以其资金、技术上的优势占领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这将直接威胁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存亡;而金融业存在的诸如农村金融组织不能完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受着较沉重的不良资产、缺乏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竞争政策、金融机构享受着来自政府的隐含担保等导致的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结构问题也必将面临全面的改革与转轨。因此,要很好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关注和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组织,这在目前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的目的仅在于通过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历史的回顾,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二、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历史
自1979年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金融体制伴随着整个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二者在发展过程中有先有后,有些机构是同时产生的。
(一)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发展过程
正规性金融机构即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
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发展大抵经历了以下两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6年)围绕服务“三农”,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正规金融组织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这一时期农村金融组织得以恢复。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恢复,其后随着改革的进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开始全面推经营目标责任制,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之一是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包括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业务提供贷款,对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社。其后进行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行领导管理,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第二个阶段: 1997年至今的四大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面临重构的选择。亚洲金融危机后,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重组,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了撤并,退出了县域范围,重点转向了城市;基层营业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上收,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上,较少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业务的单一而无法实现其政策调节农村经济的目标,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作为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合作性,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也越来越远离农民,资金向城市倒流。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2001年底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数量庞大,遍布城乡,业务发展迅速,上活跃了农村经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
(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发展历史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是指组织或活动处于央行或者银监会监管之外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的农村金融机构。非(准)正规金融即是民间金融,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
非(准)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存在,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从性质上来讲,它不是一个真正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对于协调农村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为了消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竞争冲击,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合并、关闭;随后1998-1999年,被彻底解散。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性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性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三、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下1:

(本图摘自:章奇,《农村金融现状与政策分析》http://jlin.ccer.edu.cn)


  1、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存在:①产权主体虚化,使代理成本过高、效益低下,迫使农业银行不愿意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②1996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 ”向背;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②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③业务单一,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
(3)农村信用合作社, 96年按国务院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金融性质,全部基层信用社为一级法人,但目前并没有实质的进展,主要存在:①绝大多数信用社是在原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历年来的积累与亏损由谁享有与承担,是由国家、农业银行、老社员还是新社员,很难界定清楚2。②合作社缺乏合作性质。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农民也很少是信用社的社员,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是形同虚设。③信用社为农村社员服务的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农村信用社使得城市资金不但不能有效地流入农村,实现工业反脯农业,反而农村资金却流向城市,造成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严重滞后。
(4)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它存在的问题是:①它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②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5)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客观上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1)在业务上它只吸收存款,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无法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2)它通过吸收存款,存于央行赚取利润,将农村仅有的资金“倒流” 城市,使本来就紧张而缺乏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3)性质不明,监管不力。邮政储蓄局属于邮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邮政储蓄网点又属于金融机构,央行的监管很难实施。
(6)农业保险机构,中国农业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3: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组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灾害救济的手续繁杂、面窄、水平低、且难以监管;(2)农业保险的承保率低下、高赔付率、经营亏损严重、业务量较少。

2、非(准)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它使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7年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始被解散并清算。目前依然有一些地区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由于现在禁止它的存在,私下它照常经营且存在严重的高利贷问题。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明显来源不足、不明,它的筹措资金的能力较差。③由于法人主体严重缺失,责任承担上难以保证。④农村合作基金会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2)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如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与正规性金融相比,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4:①组织制度不规范。②内部经营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贷款程序的一系列制度,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呆帐准备金。③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一些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高息揽存,盲目贷款,逃避金融监管。
总之,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是正规性农村金融组织严重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能承担其扶持农村经济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6,国有商业银行结构性市场退出和农村民营金融的市场进入不相匹配7,农村合作金融名不副实8。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在发展中也出现严重问题,私人借贷在农村相当活跃但弱点也相当突出5;

四、解决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重构。当然,重构并不是要求完全的彻底的抛弃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那样作是不现实的,而只能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制度创新。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坚持“五农原则” ——务农、支农、助农、促农和富农的原则,建立以政策性金融组织为基础、合作金融组织为主导、商业金融为发展方向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三农”问题致关重要,政府的责任重大,在农村金融问题上更应首当其中。首先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应重新界定它的业务范围;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以下业务9: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团结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对农村市场有效金融需求的服务。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
3、合作金融应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 目前虽尚无统一可行的办法,但不宜“一刀切”。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现实,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1)恢复农村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坚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通行的合作原则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合作性”资金融通机构,真正体现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界定为:为集镇和农村、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优先安排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业务。(3)在经济基础条件较好、资金吞吐量大的东部地区,可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银行,满足该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高层次的需求,弥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该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4)在其他地区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信用社,在乡镇建立信用分社,在村级建立信用合作所,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由同级的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管。(5)对现存的农村基金会予以取缔,按属地原则并入县级信用社。(6)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加强监管,目前的时机已经成熟。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金融回归本来面目,真正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才能成为农民需要的金融。通过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4、增设新型农业保险组织,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1)建立县一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将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融为一体,合作制以体现互助共济性,公司制保证其制度的先进性与责任的有限性;该公司由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等人股及部分国家财政投入,国家的投入不能超过30%,即不占控股地位,否则有承担绝对责任之嫌。(2)在省一级建立农业保险股份公司;由各县级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按其总资本的8%投资入股,省级财政也投入拟设公司约30%的资本。同时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按8%对各县级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承担再保险责任。
5、改造现有邮政储蓄制度,堵截农村资金“倒流”,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针对农村资金“倒流” 城市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造,可以做到:(1)对于经济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大的地区,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将原有的邮政储蓄部门改组为邮政储蓄银行;它以从事储蓄、汇兑、代理等业务,所揽资金一律不再转存人民银行收取率差,并且,必要时国家财政可以给予邮政储蓄银行适当的补贴。(2)对于经济不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在县一级将邮政储蓄部门并入信用社统一管理,或成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将大量的闲散的储蓄资金“存”于农村金融市场。
6、建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为促进农业的生产,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者贷款担保的需要,现阶段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民、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创设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做到:(1)允许农民以自留山和自有的林木经评估后投资入股设立农业担保公司;(2)立法上设立专门条款,降低设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定为5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机关应对该类农村的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发放有明显标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交易相对人以提示。(3)对于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4)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急需出台监管框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现将《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
(一)

  1988年9月7日至9日,团中央在甘肃兰州召开了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全国22个省、市、区团委和部分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以及科技、经协、信息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田纪云副总理对东西互助活动的批示和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同志给会议代表的信。中共甘肃省委书记李子奇、国务院“三西”办主任刘光祖同志到会讲话,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同志作了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以“研讨工作,进一步理顺活动思路;洽谈项目,进一步扩大互助成果”为主题,取得了三方面的收获:一是在总结交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了对东西互助活动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的认识,坚定了适应改革和经济建设的要求,推进团的体制改革和工作发展,继续卓有成效地开展东西互助活动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本着平等互利、热情负责的精神,进行了多种门类的互相项目洽谈,达成了319个合作意向,签定了44份经济合同,取得了一批新的互助成果。三是集思广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讨了活动的深化问题,在活动的目标、侧重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形成了更具共青团特色的工作思路。与会代表认为:1986年召开的第一次协调会实现了活动的启动,去年的第二次协调会提出了活动的发展,这次协调会将成为东西互助活动走向深化的标志。

(二)

会议认为,三年来,东西互助活动已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活动范围已扩展到了20个省、市(区),互助的形式和内容也日趋丰富。本着“自愿互利,尊重规律,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原则,各地创造了合作办厂、技术转让、引进人才、培训人员、劳务输出、代购代销、信息服务七种互助形式,仅从第二次协调会以来,东西双方就达成合作意向413个,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的112个,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培训各类技术人员1100多人。目前,联合办厂在稳步发展,劳务输出拓宽了领域,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有团的特点的“软件”服务逐上突出,活动的组织运转机制在孕育建立。

  最近,田纪云副总理在团中央关于《共青团开展“东西互助”活动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这几年共青团组织在扶贫、支边、组织东西互助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团中央继续抓下去,大力推广一些好的经验,相信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与会同志一致感到,这既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东西互助活动的肯定,也是对团组织的鼓励和鞭策。为了把东西互助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必须投放更多的精力和力量,进一步研究如何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全局中走出具有共青团特点的互助路子,如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如何抓落实、求实效、不断扩大成果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东西互助活动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会议决定,下一步对活动总的要求是:抓重点,建机制,促落实,求实效。本着这一精神,力促活动深化。在工作布局和活动指导上,实行全面开拓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直接控制与自主运行相结合,行政措施与实体依托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使整个活动逐步走上综合发展、协调运转的轨道。

  为此,会议从四个方面统一认识,理顺了深化活动的思路: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东西互助活动是共青团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开发、全面振兴经济战略构想的实际行动。它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也必将随着改革的发展日臻完善。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东部向内地转让技术和产品、传递管理经验和输送人才,东西部共同开发自然、人力、市场资源,一个更大范围的经济联合正在出现。东西互助活动顺应了这一社会历史潮流。它为有志青年投身改革和施展才能提供机会,把带领青年奋斗与代表青年利益汇为一途,因而也是落实团十二大精神,贯彻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体制改革原则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为改革和青年服务的精神。各级团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改革的高度,以发展的观念、全局的观念认识东西互助活动,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工作热情,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二、要进一步突出活动的重点,东西互助活动是一项内涵比较丰富,外延也很宽广的活动。各地在几年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多种行之有效的互助内容和形式。从团自身的特点和以往的经验看,应把活动的重点放在技术服务和劳务输出方面,在发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基础上,促进东西部地区人才、劳务的双向交流。为此,要精心组织东部地区的青年科技管理人才到西部互助单位去,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鼓励和倡导他们到西部承包、领办乡镇企业。要发挥东部地区人才、技术优势,推广上海“请进来”学习,“派出去”办班的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西部青年。要抓住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大好时机,大力组织西部青年到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出劳务、学技术,使之率先脱贫,带动当地群众。明年,团中央还要继续开展“以劳助学寻富路”活动,农村各级团组织都要把青年劳务输出当作深化东西互助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措施,沟通信息,加强协调,逐步建立青年劳务市场。

  三、要逐步建立活动的组织运转机制。东西互助作为一项跨地区的直接介入经济的常项活动,需要有组织保证和工作载体,需要有系统的、经常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就全局来看,这方面的建设是个薄弱环节,今后要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在活动的组织运行机制方面有所创造,形成一个更加科学、面向基层、有效服务的工作网络。比如,建立东西互助促进会、东西互助联谊会、东西互助协调办、东西互助基金会、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协会、东西互助人才和技术开发市场、东西互助信息服务中心、东西互助技术和劳务服务公司等载体组织。通过这些组织和经济实体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服务,作为团的领导机关组织东西互助活动的依托和联系互助单位的中介,为活动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之具有较强的自我运转能力。

  四、要进一步抓落实,求实效。落实合作意向,提高实际效益,是深化活动的主要措施和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尺。在今后的活动中,要特别注意贯彻服务的精神、求实的精神。各级团委要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对互助组织、互助单位和互助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要把考察、洽谈、协调当作活动的先导,而不能看作终结,锲而不舍地促其落实。上级团委检查和评价活动,不能只看联系多少互助地区和互助单位,达成了多少合作意向,而是要看落实了多少项目,取得了多少实际效益。各地各级团组织都要牢固树立实效第一的观点,把互助活动落实到基层,把互助项目落实到实处,为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青年自身素质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来文所说女犯刘金秀被判处徒刑一年,扣押后发现怀孕,如果此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该延期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参照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收押怀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取保监外执行,并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