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张宜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6:43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被告人张某、李某听说陈某有钱,即预谋绑架陈某的儿子敲诈其钱财。2003年12月3日中午,二人见陈某之子(9岁)放学回家。将其骗至车上,带至一出租房内,企图向陈某敲诈。后因害怕而将陈某之子送回。
本案在定性上并无分歧,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将人质事后送回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所以,本案不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是一种持续性犯罪,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就应适用犯罪中止。本案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犯罪中上,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样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以,犯罪既遂后一般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到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关键要看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分为两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一是以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本案二被告人是为了敲诈钱财而实施绑架行为,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此类绑架犯罪中,整个犯罪由二个行为构成:将被害人绑架,向其家人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完成这两个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二被告人绑架了陈某之子后,尚未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便因害怕而自动停止犯罪,将被绑架人送回,其停止犯罪发生在整个犯罪行为完成之前,即在犯罪过程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他们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 张宜红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同时,完善大案要案备案制度,为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作出修订,现予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修正为:
第八章 备案
第七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案件标的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一百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五)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六)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一条 应当向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十二条 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填制《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直接报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备案机关备案。
遇有特别紧急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和结案后及时备案。
《备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机关、立案机关、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案件的性质及案件标的额、立案机关印章及报送时间。
属越级备案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材料同时报所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 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案件的接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



2000年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处于合理水平,但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因素较多,且临近半年末重要时点,客观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稳健货币政策,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继续强化流动性管理,促进货币环境稳定。

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形势,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半年末关键时点的流动性安排。商业银行应针对税收集中入库和法定准备金缴存等多种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提前安排足够头寸,保持充足的备付率水平,保证正常支付结算;按宏观审慎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充分估计同业存款波动幅度,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央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目标,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注重通过激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